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固鎮法院6月1日發布,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判令被告學生家長及學校對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各承擔60%和40%的賠償責任。
2021年12月25日早6時許,王某在前往教室途中被單某從背后撞倒,致使王某牙齒受傷。經校醫務室初步治療后送往固鎮縣人民醫院治療,隨后又前往蚌埠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就診。經診斷:王某恒牙列11、21可見冠折,11、21牙外傷根管治療術后,王某花去醫藥費8900余元。單某家長墊付醫療費3000元。王某義齒安裝后續治療費約25200元。
后王某將單某、單某父母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王某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0000余元。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單某均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單某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22785.86元),由于其無財產,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導致王某受傷,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17190.57元)。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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