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泗縣一男子趙某某在河邊釣魚時,持魚竿不慎觸及高壓電線,不幸觸電身亡,這使家人十分悲痛。家人認為,涉事高壓線路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標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疏于管理,遂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供電公司和水利局告上法庭。近日,泗縣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供電公司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趙某某親屬61902.59元。
男子釣魚時,魚竿觸及高壓線觸電身亡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2年2月7日下午,趙某某在泗縣民利河北岸位崗閘西側200米處釣魚過程中,持魚竿觸及16號高壓電線桿和18號高壓電線桿之間的高壓電線,不幸觸電死亡。
事后,家人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分公司、泗縣水利局告上法庭,家人認為,該高壓線路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標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疏于管理。該高壓電線所有人、管理人和經營者為二被告,二被告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分公司辯稱,案涉高壓電線為泗縣水利局所有,電力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案涉高壓電線的設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電線桿上有禁止釣魚的警示標志,趙某某應承擔全部責任。
泗縣水利局則辯稱,高壓電經營權歸電力公司所有,電力公司應承擔安全用電主體責任,水利局只對變壓器以下的線路承擔用電維護管理責任;原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趙某某系高壓電電擊死亡;案發地段高壓電線的設計安裝無缺陷,每個電線桿上以及河岸邊均有禁止釣魚標志,趙某某死亡是其自身過錯導致。
泗縣人民法院經現場勘測,案發地段的高壓電線設計安裝符合標準,位崗閘上、電線桿上以及河北岸邊均有“高壓危險 禁止釣魚”的警示標志。案發地段高壓電的供電單位為黑塔中心供電站,客戶名稱為位崗閘,用戶分類為高壓,供電電壓為10KV,用電類別為農業生產,用電地址為小梁專變,用戶狀態為正常用電,電費結算方式為現金,營業區域為泗縣供電公司,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供電公司是該地段高壓電的經營者。
法院判決供電公司擔責5%,賠償6萬余元
法院認為,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經現場勘驗,案發地段高壓線路符合安裝要求,案發地點多處設置有“高壓危險禁止釣魚”的警示標志,趙某某無視高壓危險,擅自在高壓危險區域釣魚,釣魚過程中安全謹慎意識不足,魚竿觸及高壓電線觸電死亡,趙某某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重大過失,應相應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根據趙某某的過失程度,以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供電公司承擔5%范圍的賠償責任為宜。
經計算,五原告合理損失共計1238051.82元。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供電公司賠償五原告其中的5%即61902.59元。
遂判決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泗縣供電公司賠償趙某某的妻子高某等五原告61902.59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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