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5月17日,記者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近日,省司法廳印發《關于做好法律援助個人誠信承諾工作的指導意見》,就法律援助個人誠信承諾適用范圍、核查管理、不當行為處理等作出規范。
指導意見明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不具備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機制進行核查的條件,或者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機制無法核查的,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申請人具有《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但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證件或材料的,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無需再提供相關證件材料或免予提供相關證件或材料。
指導意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對信息共享查詢結果、個人誠信承諾進行核查核實。對信息共享查詢結果、個人誠信承諾核查核實主要采用通過政府大數據中心或有關互聯互通數據庫、網絡、系統等查對,向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信函索證、現場調查等方式。法律援助機構不得以核查核實為由加重申請人負擔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申請人被列入國家和安徽省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信用懲戒名單的,或者存在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個人誠信承諾。核查核實認定申請人存在個人誠信承諾不實行為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所處不同階段做出相應處理。對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法律援助的人員,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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