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臨泉發布消息 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很多人奮戰在一線,冒著危險守護平安,但也有人無視相關法律法規......2022年1月21日,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22年5月12日,臨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據了解,2022年1月20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郭某從外省市乘坐高鐵到達臨泉站,出站時,郭某無視新冠疫情防控管理規定,在無法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情況下,拒絕接受核酸檢測,翻越圍欄離開。巡防輔警金濤、楊帥帥在民警帶領下執勤,發現后前來追趕勸阻郭某。郭某轉向輔警并直接踢踹金濤腿部、使用手中物品打砸金濤。在執勤輔警制止郭某過程中,郭某掙扎反抗將金濤左手抓傷,并意圖用嘴撕咬二人,直至被控制。郭某的行為致金濤腿部受傷青紫、手部受傷流血。
1月21日,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月21日,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5月12日,臨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郭某涉疫妨害公務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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