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霍山人鄧某(男)和劉某(女)原系戀人關系,于2021年2月分手。在交往過程中,鄧某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劉某轉款,累計轉款15188.27元,用于劉某支付房租、車貸以及日常消費等。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5月7日從法官處獲悉,兩個人分手后,鄧某向劉某主張返還上述借款,但劉某認為這是其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鄧某遂將劉某訴至霍山縣人民法院。
據悉,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涉及經濟糾紛共七筆計15188.27元。其中被告以其父親住院治療、交納父親房租以及償還本人車貸為由,向原告舉債四筆共計11744元,在聊天記錄中,雙方明確表示“記得還就行了”、“可以找我借免息、要不要借啊”、“我準備每個月還你一千”、“還車貸,借點”等,證明均有借貸的意思表示,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而另外三筆共計3444.27元均系原告在有紀念意義的特定日期以及替原告提升職業素質能力、保持身體健康的情況下發生的,目的是為了表達關心、愛意等而贈與的,不支持返還。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向鄧某償還借款11744元及利息。判決后,劉某不服,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能夠被返還,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分其性質是否為借貸或贈與。如果是戀愛期間的借款,分手后是可以主張返還的,如果是贈與,一般不支持返還。
但很多情況下,戀愛雙方并未明確表示是借款還是贈與,導致認定難度加大,所以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需要綜合考慮具體情況。例如,本案中有一筆爭議較大的款項為:鄧某向劉某轉賬1500元用于支付劉某父親的房租,雖然雙方并未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但因此款并非系劉某本人使用,而是為其父親交付房租,結合雙方此前的聊天和借款情況,兩級法院均認定此款為借款,而非贈與。
法官提醒,戀愛中的情侶難免會有金錢上的往來,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并不少見。情侶間借錢或贈與,要保持正確的金錢觀念和行為,即使付出方愿意為真愛付出,也要保持清醒,接受方也應理性對待對方的付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翁翔 李悅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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