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潁上縣人民法院、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潁上縣公安局4月24日發布,為有效應對當前潁上縣嚴峻復雜的疫情防控形勢,全力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確保社會大局平安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一、不配合落實防控管控措施行為
(一)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拒不配合進行核酸檢測的;
(二)故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或者接受防疫調查時拒不配合流調的;
(三)市外中高風險地區來(返)潁人員未按照要求,向目的地單位、鄉鎮報備,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查驗、核酸檢測、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隔離、居家健康監測、跟蹤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的;
(四)出入小區、醫院等公共場所以及防疫卡點、道路卡口、高速出入口等交通場站時,不聽從工作人員告知、勸阻或者無視疫情防控提示,拒不配合落實健康信息查驗、規范佩戴口罩、測量體溫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逃避防疫檢查的;
(五)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期間擅自聚集、外出,封控區、管控區、防范區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的。
二、擾亂防疫工作秩序,侮辱、恐嚇、故意傷害防疫工作人員,故意損毀防疫財產等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
(二)恐嚇、辱罵、毆打防疫工作人員的;
(三)盜搶、故意損毀防疫物資的。
三、單位場所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行為
(一)疫情防控期間,要求暫停開放、營業的相關場所擅自開放營業、變相營業的;
(二)保供超市、工廠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不落實健康信息查驗、規范佩戴口罩、測量體溫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幫助他人逃避防疫檢查的。
四、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散布涉疫謠言等行為編造虛假疫情、侮辱性、煽動性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侮辱性、煽動性等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將依法依規從重從快予以處理。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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