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記者從蕪湖市公安局獲悉,為嚴格落實蕪湖市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盡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暨推進“六穩”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蕪湖市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秩序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本市疫情防控規定,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暨推進“六穩”工作指揮部關于開展主城區靜態管理和區域核酸檢測等防疫管理要求,嚴格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二、嚴禁機動車、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現違規一律依法處罰。除保障城市運行的救護車、物資保障車、消防車、志愿者車隊等外,公共交通、出租車、網約車等一律暫停運營。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三、嚴禁實施下列行為:
(一)封控區內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
(二)封控區內人員除在工作人員引導下有序開展核酸檢測外,擅自離開居民小區(自然村、單位、場所等),或進行聚集活動;
(三)違反管理管控規定,故意破壞封條、門禁擅自出入;
(四)拒絕接受本市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抗原檢測;
(五)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
(六)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
(七)在醫院、隔離點等救治隔離場所,或者居住小區、單位等其他場所,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
(八)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道路通行證等證明文件;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為。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一起攜手抗疫、守護江城,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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