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孩子在學習跆拳道時受傷,其父母向跆拳道館索賠卻遭拒絕。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糾紛案,判決跆拳道館承擔25%的賠償責任。
張某是一名小學生,2018年開始在蕪湖某跆拳道館內學習。2020年11月張某在跆拳道館練習蹦跳項目時,不慎摔傷,教練及時通知張某父母并將其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股骨上端骨折,當下便進行手術治療,一周后張某出院。
事后,張某父母委托某鑒定機構對張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張某因外傷致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遺有左髖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父母遂與跆拳道館協商賠償事宜,但跆拳道館以張某熟悉訓練方式且張某經醫院確診為病理性骨折為由拒絕賠償。張某父母無奈之下將跆拳道館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已年滿十周歲,且在跆拳道館學習跆拳道兩年有余,已達到綠帶六級,應當對練習項目能否完成及如何完成有基本的判斷。另外,張某本身患有“骨纖維異常增殖癥”,即使存在輕微的外力作用,也會導致其受傷,不能因為摔倒就推斷跆拳道館項目設置不合理、沒有盡到安全教育管理和監護責任。再者,被告也并無證據證明張某或其家人在此次受傷前已知曉患有“骨纖維異常增殖癥"的事實,因此也不應將受傷歸責于張某自身。
綜上,在雙方均無過錯、又有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據此,法院判決跆拳道館承擔25%,張某自行承擔75%。判決后雙方均息訴服判,跆拳道館也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胡學明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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