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日常生活中,男女雙方戀愛期間常以互贈禮物表達愛意。如果戀愛關系破裂,那么送出去的禮物能否要回呢?對此,“安徽司法”聯合“安徽律協”邀請專業律師針對典型案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解讀分析。
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戀愛期間,杭州的俞先生陸陸續續通過微信給煙臺籍女友徐女士發紅包40多個,加上購買寶馬車等花費,共計86萬多元。分手后,俞先生要求女方返還紅包和車輛未果,一紙訴狀將徐女士告上了法庭。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徐女士返還84萬多元,徐女士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維持原判。
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賈成成表示,男女戀愛期間,經常會贈與一些禮物,如服裝、飾品、手機等物品,而且還會因日常生活消費而支出費用,如外出吃飯、旅游等。但是,事后發覺兩人并不適合,提出分手后又找對方要回贈送的禮物的案例也不少。
“戀人間互贈禮物是為了表達情意,屬一般贈與行為,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財物所有權的行為。”賈律師表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消費性的贈與、基于禮節的饋贈、雙方贈與對方的小額禮物或者生活用品一般應視為贈與,而不能認定為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
但賈律師強調,給予貴重財物是在相信對方以后會與其結婚的基礎上的贈與,法律上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叫作“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不成立,那么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自己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物。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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