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利辛縣一名男童高某在幼兒園做游戲時,不慎摔傷至骨折,后經鑒定,因外傷造成十級傷殘。事后,高某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日前,利辛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事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賠償高某所受的經濟損失共計115144.97元。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30日上午,利辛縣某幼兒園組織高某等班內小朋友做鮑魚蹺蹺板游戲,在游戲過程中,高某從蹺蹺板上跌落。后被送往太和縣中醫院治療,兩次共住院治療16天,花去醫療費14320.97元。后經司法鑒定,高某因外傷右肱骨外髁骨折累及骨骺,評定為十級傷殘。期間,幼兒園為高某墊付3000元醫療費。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此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
高某事故發生時不滿五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學校對其應承擔教育、管理的職責。本案事發時為幼兒園組織小朋友做游戲,應當預見到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險,但學校未盡到看管義務,造成高某受傷,應承擔全部責任。
經計算,本案中高某所受的經濟損失共計115144.97元。
遂判決被告利辛縣某幼兒園賠償原告高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115144.97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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