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被告人奚某某非法采礦罪一案。奚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奚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他人在長江某水域非法盜采江砂6969.04噸,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予刑事處罰。法院決定依法對查扣的江砂變賣款予以追繳,另奚某某需賠償因盜采江砂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58081元,同時還需在省級媒體上就其犯罪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案件生效后,鏡湖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將該案移送執行,執行法官從多角度出擊,將本案財產刑執行完畢,并將奚某某道歉內容審核后在省級媒體刊登。
盜采江砂長期未能有效得以解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成本過低。部分被執行人甚至認為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附帶民事判決,是一種“空判”,想一賴了之。
近年來,鏡湖區法院執行局加大對非法采礦案件的執行力度,與長航公安分局等多部門聯合出擊,加大對刑事財產刑的執行力度,對一大批非法采礦被執行人進行了財產追繳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執行,不僅讓犯罪分子為其損害環境行為付出了代價,也真正觸及到了犯罪分子的痛處,起到了良好的社會警示作用。
張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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