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簽訂了經濟協議,約定了合作期,但卻在協議履行期間在其他網絡平臺開直播。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受理了一起主播在別處平臺直播,經紀公司起訴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案件。
2018年,郭女士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藝人經紀協議》,雙方約定合作期三年,在此期間郭女士可以享有公司的互聯網產品宣傳推廣資源,以及相關培訓、直播間設計、服裝道具等。同時約定合約期間,未經公司書面同意,郭女士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權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與線上、線下演藝事業相關的事項,不得做出有損公司權益的行為。如郭女士擅自解除協議或存在違約行為的,公司有權要求郭女士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并要求其繼續履行協議。
鏡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女士與該公司簽訂的《藝人經紀協議》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公司為郭女士提供直播場地、配備運營人員、按約支付收益分成,郭女士亦在公司安排的平臺進行直播、獲取收益。郭女士在協議履行期間在其他平臺直播,在公司下函后不予回復亦未繼續履行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根據雙方履約情況、違約程度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考量后酌定郭女士應支付公司違約金20萬元。
法官提醒,在網絡直播平臺違約頻發的行業大環境下,主播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考慮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以及違約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培養誠信意識,增強法律意識。同時,傳媒公司及直播平臺則應對合同的細節進行完善和細化,避免此類糾紛案件頻繁發生,共同促進文化娛樂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于典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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