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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非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解未果后,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薛某逸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423.58元,扣除墊付款2200元,余款4223.58元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經查明:2020年10月19 日,張某駕駛兩輪電瓶車沿固鎮縣城關鎮黃元路自南向北行駛至黃元南路同樣能超市門口時,與由西向東沿人行道步行的薛某逸相撞,造成薛某逸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傷后被送往固鎮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1天,花去醫療費3816.54元。原告的傷情經診斷為腦損傷、枕骨骨折、頭皮血腫。
經固鎮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張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的監護人負次要責任。另查明,薛某逸系薛某之女,事故發生時未滿6周歲,其自行在道路上通行時,無成年人帶領,其監護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張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薛某逸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無成年人的帶領下自行在道路上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其監護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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