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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郎溪縣4歲男童樂樂(化名)在當地一家游樂園玩耍時,不慎從游樂設施上摔下致左股骨骨折。事后,樂樂家人將游樂園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合計5萬余元。郎溪縣法院一審認定,游樂園應擔責90%,因游樂園購買了公眾責任險,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樂樂各項損失45435.6元,被告游樂園支付原告樂樂500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事發:男童游樂園玩耍,不慎摔骨折
據了解,2020年5月6日下午,樂樂在母親詹某的陪伴下,持卡到郎溪縣一家游樂園玩耍,在玩耍時,不慎從游樂設施上摔下受傷。樂樂受傷后,被送至郎溪縣中醫院治療,并隨即轉入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被該院診斷為左股骨骨折。
樂樂家人認為,游樂園作為提供幼兒游樂、玩耍的場所和經營者,依法應當完善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及進行有效的安全防護,以確保前來玩耍幼兒的安全。由于游樂園未盡其應盡的防護之責,其應當對樂樂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游樂園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應承擔賠償責任。
游樂園辯稱,游樂園入口處常年放置警示牌,警示牌用醒目的標識語寫明: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淘氣堡”必須由家長陪同監控,本案原告事發時未滿4周歲,原告監護人也未在現場予以陪同,監護人不應當將幼童獨自放入一個危險的地方玩耍,且公眾場所人員較多,游樂園無法盡到全面的保護義務。游樂園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原告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其次,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中違反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從原告的舉證來看,并未證明游樂園存在任何過錯,原告的摔傷是因為其監護人監護不當及個人玩耍不當導致的,其損害后果與游樂園并無直接關系,因此,原告及監護人應當對其個人的失誤承擔責任。
判決:游樂園擔責90%,監護人擔責10%
法院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游樂園作為經營兒童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未能舉證證明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樂樂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到兒童游樂場所游玩,其監護人也應當時刻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事故發生時,樂樂的監護人并未在現場監護,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樂樂損失,游樂園承擔90%的責任,剩余責任由樂樂負擔。
游樂園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對游樂園承擔的責任部分,應首先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賠償范圍內的應由游樂園承擔責任。
綜上,樂樂的損失合計為51039.56元,游樂園應承擔45935.6元(即:51039.56元×90%),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免賠額500元范圍外承擔責任,為45435.6元(即:45935.6元-500元),免賠額部分500元由游樂園負擔,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樂樂各項損失45435.6元,被告游樂園支付原告樂樂5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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