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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涇縣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涇縣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1700元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4月24日,被告人李某騎電動車至涇縣涇川鎮幕橋路附近時,發現被害人張某停放在路邊的電動車上放有黑色手提包和黃色塑料袋,遂趁隙將黑色手提包和黃色塑料袋盜走,其中黑色手提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700元,黃色塑料袋內有衣服、鞋子、玩具等物品。李某在盜竊得手后只留下現金,將其他物品丟至青弋江中。
4月26日,公安機關在涇川鎮中心菜市場將被告人李某抓獲,從其身上扣押了剩余贓款1530元并發還給被害人張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某曾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此外,李某于2014年、2017年、2020年有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鑒于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故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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