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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當下,年輕人選擇先辦婚禮再登記結婚,但因婚后生活出現(xiàn)矛盾又不愿再進行婚姻登記,進而引發(fā)返還彩禮的糾紛。近日,涇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判令女方小張返回男方小汪部分彩禮。
2018年2月初,小汪與小張經雙方父母介紹認識并戀愛,戀愛期間小汪給小張購買了鉆戒和金器,并且多次向小張轉賬。2020年10月4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訂婚當天,小汪向小張給付了60000元的彩禮。此后“送日子”當天又向小張給付了30000元聘禮。2021年2月18日,雙方按照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各自置辦了酒席。舉行結婚儀式后不到一個月,小張以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為由不愿進行婚姻登記,小汪多次向小張示好遭到回絕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張返還彩禮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該案中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自愿舉行了訂婚和結婚儀式,現(xiàn)小張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無證據證明小汪在同居期間存在明顯過錯,故小汪有權要求小張返還彩禮及首飾。彩禮是雙方為了婚姻的訂立而支付的款項,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并非無償的贈與。經過法庭查明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扣除原告小汪的人情消費、為增進感情的贈與、被告小張在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支出等部分,法院最終判令小張返還小汪彩禮55973元及鉆戒等物。
肖鈺娟 韓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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