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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東至法院消息:2021年8月12日,東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益訴訟起訴人東至縣人民檢察院出庭參加訴訟。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三被告人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00000元并賠禮道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東至法院審理的首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洪某因其妻子患有胃病,聽言野山羊(學名中華鬣羚)羊肚可以治療胃病,便聯系被告人余某幫忙購買,余某即聯系了被告人程某幫忙。2021年1月份開始,被告人程某便在東至縣葛公鎮徽道村一山場放置禁用的獵捕工具鐵夾獵捕野山羊,共獵捕了2只野山羊,在被告人余某的幫助下以12400元的價格出售給了被告人洪某。后經群眾舉報,三被告人相繼歸案,被告人程某退出的違法所得12400元被追繳,被告人洪某購買的野山羊除去自家食用及送給朋友外,剩余部分均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被告人獵捕買賣的野生動物為中華鬣羚,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經安徽師范大學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品鑒定中心評估,三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10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余某非法獵捕、殺害、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被告人洪某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程某經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經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三被告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給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潛在危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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