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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紀檢監察8月13日消息:近日,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對蚌埠市政府原副秘書長王傳鵬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已退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01.6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王傳鵬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62.1264萬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傳鵬在擔任蚌埠現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市交通局局長和蚌埠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853萬元。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傳鵬在擔任蚌埠市交通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辦公用品、禮品等名目的方式,騙取公款10.816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傳鵬在擔任蚌埠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將個人消費的費用以辦公用品等名義開局發票報銷,騙取公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傳鵬在擔任蚌埠現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蚌明高速公路開發公司董事長、市交通局局長、公路局局長和蚌埠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傳鵬一人犯二罪,依法對其數罪并罰。鑒于王傳鵬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王傳鵬已提出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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