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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太湖縣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20年10月26日9時許,被告人鄭某與被害人汪某因土地問題發生糾紛,在爭執過程中,鄭某持斧頭將汪某家改建的水泥道路砸壞,汪某隨后持洋鎬要將鄭某家門口的水泥道路挖壞。鄭某在阻止過程中與汪某發生揪扯,后鄭某用木棍擊打和腳踢的方式將汪某打傷,致使汪某身上多處骨折。2021年1月5日,經太湖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汪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鄭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已將五萬元賠償意愿金存于村民委員會,且系初犯,結合太湖縣司法局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鄰里之間,糾紛在所難免,遇到矛盾之時,應多一些包容和理解,互相溝通解決問題才是良策,沖動之下大打出手,不但沒把事情解決好,還害人害己。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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