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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安慶市迎江法院消息,5月25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礦案件,兩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礦罪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被判賠償生態補償金共計173362.25元,承擔評估費用10000元。兩被告人還被各判處罰金15000元。扣押在案的江砂拍賣款132123.7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宗某榮與被告人周某2020年10月4日晚21時左右商議后,分別駕駛蕪湖海聯某運輸船及無名號吸泵船來到長江干線樅陽段250白沙浮附近水域,以裝滿一船沙5萬元的價格二人共同盜采江砂(未實際支付)。當晚22時許,正在巡邏的水利部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宗某榮的船只及盜采的江砂。周某的吸沙泵船只也于次日零時許被水利部門執法人員盤問,并責令停靠指定地點。10月8日,被告人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稱重及鑒定,上述盜采的江砂共計2502.25噸,價值人民幣102592.25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已將涉案江砂拍賣,拍賣總額共計137623.75元人(扣除拍賣費用,余額132123.75元)。
迎江區人民檢察院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受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委托,安慶師范大學、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專家做出《安徽省長江干線樅陽段非法采砂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書》,認為宗某榮、周某在未取得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江砂,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損害,應當賠償損害賠償費用165832.25元,另需賠償漁業資源損失7530元,或放流相同人民幣價值的魚836尾(魚種可為四大家魚的一種,放流前需進行消毒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宗某榮、周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價值人民幣102592.25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榮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宗某榮、周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宗某榮、周某非法采礦的行為損害了長江生態環境資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相關損失已經專家評估,兩被告不持異議,故對起訴人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據此,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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