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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29日17時38分,被告人胡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蕪湖市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駛至一叉路口往北150米處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后李某某即被送往蕪湖市弋磯山醫院救治,于2020年12月10日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蕪湖市公安局鳩江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胡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李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胡某某現場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現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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