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宿州市某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是解某某投資注冊設立的以教育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非學歷職業技術培訓等為經營內容的有限公司,解某某為該公司股東。
2018年10月21日,某教育公司與張某簽訂合同一份,約定某教育公司為張某提供課外全科輔導,并承諾確保考入理想的學校(宿州二中)進入高中階段的學習。
某教育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0月21日三次收取張某費用合計68480元。后某教育公司因消防未通過驗收及未獲得辦學許可被教育部門責令立即停辦。2018年11月11日,解某某將張某轉入東方教育學習。
張某認為,解某某在收取自己交納的培訓費用后,因其資質問題停止辦學,并將自己轉移至東方教育接受培訓, 其該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視為合同無效,退還學費。
另查明,解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將某教育公司注銷。
一審法院認為,解某某注冊成立的某教育公司從事教育培訓,依法應獲得教育行政機關的辦學行政許可,其未經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許可擅自招生,并與張某訂立合同,收取培訓費用,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解某某作為某教育公司的股東,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未經清算即注銷某教育公司,張某作為某教育公司的債權人主張解某 某返還收取的培訓費用于法有據。遂判決張某與解某某訂立的合同無效;解某某返還收取張某的培訓費用68480元。
解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宿州中院認為,某教育公司在未取得辦學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即開展校外教育培訓活動,其與張某簽訂的《宿州市某教育2019年中考全科班簽約合同》應屬無效。考慮到某教育公司已實際履行了部分輔導義務,張某亦接受了某教育公司安排的部分輔導課程,故某教育公司所收取張某的輔導費用可予適當返 還。遂判決解某某返還收取張某的培訓費用45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有獎征集新聞線索,可以是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一經采用將給予獎勵。
報料方式:新安晚報官方微信(id:xawbxawb),大皖新聞“報料”欄目,視頻報料郵箱(baoliao@ahwang.cn),24小時新聞熱線:0551-62396200。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