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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蕭縣一飯店老板潘某某在其經(jīng)營的飯店內鹵制食品時添加罌粟殼,并將加入罌粟殼鹵制后的雞與鴨翅對外銷售。3月12日,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起訴書。
2020年5月21日,潘某某在其經(jīng)營的飯店內鹵制食品時添加罌粟殼,并將加入罌粟殼鹵制后的雞與鴨翅對外銷售。當日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飯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并現(xiàn)場提取鹵湯等物品。經(jīng)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該鹵湯中含有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成份,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食品整治辦[2008]3號)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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