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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連某鵬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260萬元。2020年12月30日,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連某鵬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近日,中國文書裁判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文書顯示,被告人連某鵬,男,漢族,1979年日出生,河北省柏鄉縣人,大學本科文化,原天宇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區域業務負責人。因涉嫌犯行賄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黃山市屯溪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9月9日被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9日被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連某鵬作為天宇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區域業務負責人,在黃山市人防機動指揮通信系統設備采購項目及黃山市區縣人防機動通信系統建設采購項目中,為謀取及感謝時任黃山市人防辦主任劉某在采購價格、項目驗收和回款方面的關照,通過送現金、虛假廣告發布合同、轉賬到劉某指定銀行賬戶的方式,先后八次送給劉某26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連某鵬在屯溪區監察委員會宣布留置前,主動交待了其向劉某行賄的主要犯罪事實。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連某鵬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26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連某鵬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連某鵬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行為,依法成立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綜合考量上述情節對其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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