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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范庵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何金宏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21年1月25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一審判決被告人何金宏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繳在案的贓款上繳國庫。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何金宏,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漢族,初中文化,原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范庵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經審理查明,在2014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何金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金安區先生店鄉范庵村兩委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通過虛報征遷項目內容套取項目資金并截留、出售安置房收款不入賬等方式,套取公共財產計人民幣182萬余元放在村三資賬外。期間,何金宏伙同該村兩委人員從三資賬外資金中以過年過節發放福利等名義私分21萬余元,并多次從該村賬外資金中挪用公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開銷,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何金宏被六安市金安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年8月20日調查人員從金安區先生店鄉紀委辦公室將被告人何金宏帶至留置場所。被告人何金宏在區委巡察期間主動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貪污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何金宏已退繳個人實際貪污款86100元和挪用的公款540654元。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金宏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金宏犯貪污罪具有坦白情節,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節,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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