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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或個人在案件辦理,為相關下屬在職務調整、提拔等方面予以關照,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18.019萬元,此外,還收受其高檔煙酒、接受宴請等,充當當地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
日前,安慶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了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即判決王成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八萬零一百九十元,由暫扣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2021年2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受賄18萬余元,且充當黑社會組織“保護傘”
判決書顯示,王成龍,男,漢族,1958年出生,大專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2005年6月任安徽省銅陵縣公安局局長,2009年11月任安徽省銅陵市公安局黨委委員,201O年7月至2018年1月任銅陵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縣級)。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成龍先后在擔任銅陵縣公安局局長、銅陵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或個人在案件辦理、施工環境保障,為相關下屬在職務調整、提拔等方面予以關照,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18.019萬元,其中人民幣現金共計16.6萬元、歐元0.1萬元、購物卡0.6萬元。
此外,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成龍身為銅陵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明知章某等人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仍利用職權為其站臺撐腰、阻撓查處、通風報信,收受其高檔煙酒,接受其安排的宴請、旅游,充當章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
一審獲刑六年半,二審維持原判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成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01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12.619萬元,屬有“其他嚴重情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成龍犯受賄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被告人王成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章某等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仍利用其職權進行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予以糾正。
被告人王成龍到案后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成龍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綜上,以被告人王成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十八萬零一百九十元,由暫扣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成龍不服,提出上訴。
安慶市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成龍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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