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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太湖縣一女子因與丈夫發生爭吵,竟拿菜刀揚言要與丈夫及其1歲的兒子同歸于盡。并用菜刀將丈夫砍傷后,又懷抱幼子企圖用釋放燃氣的方式自殺。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檢方提起公訴。2021年2月22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此案的起訴書。
起訴書截圖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8年出生,系安徽省太湖縣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詹某某因生活費及孩子上戶口等問題與其丈夫劉某某在發生爭吵。詹某某從廚房拿一把菜刀揚言要與劉某某及其一歲的兒子同歸于盡。詹某某用菜刀朝劉某某頭部砍了兩刀致其輕微傷。劉某某從家中逃跑后,詹某某懷抱兒子來到廚房,將天然氣漏氣報警裝置關閉,并將燃氣灶點火,然后用水將其熄滅,用釋放燃氣的方式在廚房內等候自殺。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將詹某某抓獲,并將詹某某的兒子解救出來。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被太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太湖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詹某某懷抱自己的幼兒以釋放燃氣的方式自殺,嚴重威脅其子的生命安全,情節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詹某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而做出過激行為,其主觀惡性不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檢方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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