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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南陵縣人防辦綜合科原主任科員萬運海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七人所送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62120元。日前,南陵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萬運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000元。被告人萬運海退繳的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86212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被告人萬運海持有的老古坊白酒15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萬運海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書顯示,被告人萬運海,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南陵縣,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南陵縣人防辦綜合科原主任科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住南陵縣。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20日,經南陵縣建設委員會黨委會研究,被告人萬運海擔任縣人防辦公室綜合科科長。后因機構改革,于2011年3月8日,經南陵縣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研究決定,被告人萬運海任行業管理科科長。2016年11月15日經縣住建委主任辦公室研究,決定萬運海不再擔任行業指導服務科科長,并作關系和崗位保留在綜合股。
萬運海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其主要職責是經辦縣人防工程項目審批、在建人防工程日常監督、參與人防工程驗收等工作。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萬運海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業務承攬、項目日常監督、驗收等方面接受居某、陶某等人的請托,為其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居某、陶某等七人所送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6212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運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6212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萬運海被偵查人員自工作場所帶回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萬運海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萬運海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確認,可從寬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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