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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4日,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12月29日下午,該院對被告人董堅故意殺人、盜竊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二罪并罰,決定對被告人董堅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對董堅限制減刑。
法院審理查明:1990年3月至12月間,被告人董堅伙同他人盜竊6起,竊取公私款物價值總計人民幣1155元,其中入戶盜竊1起。后董堅認為其因上述盜竊行為被公安機關抓獲系被害人程某某告發所致,便對程某某懷恨在心。案發前夕,董堅收到檢察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的起訴書,遂決意報復。1991年7月9日下午,董堅將程某某騙到自己的住處喝酒,趁程某某酒后,將其打倒并捆綁手腳。在對程某某實施逼問后,進而對其毆打、折磨,用鐵絲勒其脖子,并用鐵錘擊打其頭部,直至死亡。經法醫鑒定:程某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同時伴有窒息致死。董堅作案后逃離,于2020年5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對全案主要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盜竊、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董堅在盜竊案發后,未能正確認識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反而遷怒他人,采用鐵絲勒脖子、鐵錘敲頭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董堅殺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且犯罪后潛逃二十余年,依法應予嚴懲。鑒于董堅到案后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損失等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董堅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綜上,根據被告人董堅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黃山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董堅,男,1969年7月出生于黃山市屯溪區,初中文化。1991年上半年因盜竊罪被抓,后取保候審,同年下半年,因故意殺人罪被批準逮捕(潛逃)。2020年5月29日,黃山警方專案民警在福建三明市寧化縣將其抓獲歸案。
汪越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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