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省人民政府網消息,近日,《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督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其他監督檢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實施辦法明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指導全省政府督查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導本地區政府督查工作。
督查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機構設置的形式和規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按照指定的事項、范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組。督查組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和專家學者等參加督查組,可以邀請新聞媒體等跟進報道督查活動。
督查內容和對象
政府督查內容包括:(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二)上級和本級黨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三)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四)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五)本級黨委、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本級黨委、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指令、上級人民政府督查機構交辦的督查事項。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圍繞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和企業、群眾反映的問題,深入了解情況、找準問題癥結、破除執行梗阻。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實時跟進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進展;對進度慢、作風不實、成效不明顯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推動工作取得實效。
政府督查對象包括:(一)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四)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督查,必要時可以對所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督查。
實施辦法明確,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政府督查,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督查結果運用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改變或者撤銷本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針對督查結論中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真實準確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報告相關情況。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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