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12月9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被告人倪某某、黃某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黃某通過QQ認識了王某甲,在得知王某甲出售槍支及配件后,黃某與其約定會為其介紹下家購買槍支,王某甲給予其提成。后黃某為王某甲在多個QQ群中發(fā)布廣告。2017年6月,倪某某通過QQ與黃某聯(lián)系,欲購買氣槍。2017年11月,黃某將倪某某介紹給了王某甲。
2017年11至12月期間,倪某某用4000余元的價格以分批購買配件的方式從王某甲處購買氣槍一把,并在收到配件后自行完成組裝,用于打鳥。2018年1至5月,倪某某再次在王某甲處用1萬余元以同樣的方式購買氣槍一把,并自行組裝用于打鳥。
經鑒定,上述二只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擊發(fā)性能正常。
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黃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二支氣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倪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立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及法律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郭娟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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