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涇縣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涇縣法院對一起投放危險物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張某與其他五戶村民均在村里一處高山間的荒田接管引水作為生活用水使用。
2021年1月26日,張某與王某等因魚塘中魚類分配不均產生糾紛,期間發生爭吵,后又因爭奪水源,矛盾糾紛升級。
同年1月29日,張某認為王某將自家引水溝堵住,便找其理論,要求一起到水源地解決問題,否則就去傾倒農藥,王某未予理睬。
張某遂從家中取出一瓶“阿維菌素”農藥前往水源地,張某到達水源地后,在引水溝處傾倒該農藥約半瓶蓋,并將農藥瓶藏在附近草垛中,隨后王某趕到現場報警。
經鑒定,現場提取的農藥瓶以及提取的水樣中均檢測出“阿維菌素”成分。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取得了王某等五戶村民的諒解,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取得了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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