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太湖縣人民法院消息,11月29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程某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并當庭宣判,判處程某虎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與已撤銷緩刑的合同詐騙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4年6月10日和2016年5月23日,程某虎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先后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決向徐某敏支付工程款213000元、向韓某林償還借款150000元,后經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到位121074元。2017年1月9日,太湖縣某收購儲備中心與程某虎經營的某自來水管廠簽訂資產收購協議,程某虎獲得補償款1027987.08元,2018年7月,程某虎通過更換工資賬戶將補發工資收入65664元,連同補償款用于歸還其他債務和個人生活支出。2017年7月20日,程某虎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2019年6月26日,程某虎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虎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虎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法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撤銷其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應當與該罪并罰。被告人程某虎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尚未生效。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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