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黃女士租住在宿州蕭縣一處帶院墻房屋,有一次,她出門將大門鑰匙忘在屋內,遂尋求房東侄子小孟幫助,小孟翻墻入內取鑰匙,但落地時不慎致脊柱、跟骨等部位損傷,造成八級傷殘。事后,小孟將黃女士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宿州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的二審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即黃女士擔責50%,補償給小孟損失160176.40元。
事件:翻墻幫租客取鑰匙,男子摔傷脊柱
據了解,黃女士租住在小孟小叔家帶院墻的房子。2020年5月29日上午9時許,黃女士把大門鑰匙忘在租住的房屋內,院子大門門鎖無法打開,黃女士找到小孟讓其幫忙。小孟從后面的兩米高院墻翻墻到院內取鑰匙,黃女士也未阻止。
黃女士在大門外等待,小孟在院后兩米高院墻翻墻跳下時,導致脊柱、跟骨等部位損傷。小孟強忍著痛爬到大門后面,把大門打開。
后小孟被送往蕭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三天,此期間醫療費黃女士支付了3000元。
因小孟脊柱損傷嚴重,2020年6月1日又轉院至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在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7天,花去醫療費62444.50元。
小孟的傷情,經鑒定,其脊柱損傷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受益人擔責50%,補償1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為義務幫工人受害糾紛。依據法律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黃女士找小孟要求幫忙取鑰匙,小孟選擇從院后翻越兩米高院墻,為黃女士取鑰匙,黃女士未拒絕,并在大門外等候,導致小孟脊柱等部位受傷,并遭受經濟損失,小孟要求黃女士予以賠償,黃女士作為受益人,應予以賠償。
小孟助人為樂的行為,應予以肯定和褒揚,但應量力而行,小孟選擇從兩米高的院墻翻越并跳下為黃女士取鑰匙,其應該預見到危險性,而仍然選擇此方式取鑰匙,存在重大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小孟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26352.79元。小孟要求黃女士承擔50%的責任,結合雙方的經濟情況,黃女士應賠償小孟損失163176.40元,已給付3000元,再賠償160176.40元。
綜上,判決黃女士補償給小孟損失160176.40元。
黃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義務幫工,其僅讓小孟給其姑姑打電話拿大門鑰匙,未讓翻墻開門,對小孟如何翻墻、摔傷均不知情。黃女士表示,就算她讓小孟幫忙開門,也沒有讓他翻墻開門,小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翻墻造成的危險后果。一審認定小孟存在重大過失判決其承擔50%的補償責任違背法律規定。
宿州市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黃女士承擔50%的責任并無明顯不妥,遂予以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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