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調解未果后,遂判令被告某醫院賠償 原告合理損失的30%的部分47000余元。
據悉,原告田某因左側髖部疼痛,到被告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IV期)。被告為原告行“左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術后出院。但疼痛癥狀未得到緩解,再次到被告處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為“左側股骨頭壞死術后感染”,原告術后感染沒有得到有效控制。被告再次對原告實施“左側股骨頭壞死術后病灶清除及VSD負壓吸引術”。原告在第二次住院出院后,因手術切口處疼痛加劇,又輾轉江蘇省南京某骨科醫院等多家醫院治療進行了六次治療,但病情仍未好轉。
另查明,原告認為被告醫院在對其診療的行為中存在過錯,申請對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及與自身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參與度及“三期”和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固鎮法院經雙方當事人選定,由南京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對田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以30%為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被告醫院對田某的診療經司法鑒定存在過錯,事實清楚,應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合理、合法的訴請部分,本院判決被告醫院承擔損失30%的部分即47000余元。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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