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一名業主小方在自家小區租賃了一個車位,但沒成想,遇到墻體外立面脫落,被砸個正著。事后,小方將小區物業公司和小區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車輛維修費用,獲法院支持。日前,蚌埠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即小區物業公司擔全責,賠償小方車輛維修費用15764元。11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業主:規矩停車,卻遭墻體脫落物砸中
據了解,小方家住在蚌埠市一小區2號樓,其在小區內租賃使用一個固定停車位。2020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小方回家后,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上,不料,2號樓有墻體脫落物砸到了小方的車輛上,造成車輛受損。為此,小方花費15764元對車輛進行維修。
小方認為,小區開發商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筑物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小區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及車位出租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15764元,及交通費500元。
不過,物業公司辯稱自己不是建筑物脫落體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因此對造成小方車輛受損并無任何過錯,也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物業公司擔全責,賠償15764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區開發商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本應對房屋建筑質量承擔責任,但該小區房屋竣工驗收已近十年,遠遠超過了規定的五年保修期限,故開發商不應再承擔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小區的安全管理、損壞設施的維修負責,如屬公用部分維修,也應組織申請公共維修基金盡快修繕,消除安全隱患。
小方作為小區的業主,在交納相關服務費的同時,向物業公司交納車位停車費用,雙方已實際達成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司就應提供約定的服務,保障小方的停車安全;因2號樓的建筑外立面脫落物造成小方停放的車輛受損,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小方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修車費1576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小方車輛維修費用15764元。
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蚌埠中院認為: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擔負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已經發現小區建筑物外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做好警示與防護措施,并應根據法律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管理職責,組織協調維修事宜,避免事故發生。但該小區物業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了上述義務、對于本案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同時,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小方交納了車位費用并將車輛停放于小區規劃內的車位,不存在過錯。
因此,小方依據損害發生時的法律規定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關于責任主體的問題,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物業管理方,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依法向小方承擔賠償責任,如確實存在其他責任人,物業公司可另案起訴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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