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案,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各項損失18000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受被告電約去被告家收取廢舊物品,在到達后院廢舊物品的存放處后,攜帶秤鉤準備稱重。被告在后院飼養狼狗一只,并將狼狗拴在狗籠上。原告前去稱重時,狼狗突然竄出將原告的左臂咬傷,花去醫療費10000余元。
被告辯稱,原告在此次傷害中存在重大過失,因原告手持木桿秤,木桿秤帶著鐵鏈和鐵鉤子在不停地晃動,特別是近距離走到被拴的狗面前,自然會產生攻擊狗的假象,從而激怒被拴的狗導致原告被攻擊受傷,故因承擔事件的主要責任,被告的賠償責任應予減輕。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原告在經過栓狗的附近時,并沒有挑逗或者其他主觀上激怒狼狗的行為,盡管原告手持的秤桿可能會給狗造成被攻擊的假象,但手持秤桿是原告進行收購廢舊物品不可避免的行為,故原告在本次損害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被告卻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致狼狗咬傷原告,故不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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