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 近日,固鎮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案件調解未果后,依法判決被告徐某承擔65%的侵權責任,其所負賠償份額由其監護人承擔。被告固鎮縣某中學對原告嚴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悉,原告嚴某與被告徐某均系固鎮縣某中學的學生,均未滿18周歲。2021年6月29日時逢下雨,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學校園內南側東西方向道路自東向西逆向行駛時,與相對方向嚴某一手持傘一手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正面相撞,致嚴某右側顴骨等部位多處受傷。
經查明:徐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校園內相對封閉的道路上逆向行駛,未確保安全,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嚴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校園內相對封閉的道路上手中持物單手駕駛非機動車,在本起事故中應負次要責任。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嚴某與被告徐某均系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事發期間,時逢降雨,該校負責巡視的工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導致原、被告相撞致原告受傷,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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