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對動物強制免疫、動物疫情的報告與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的監測與公布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
修訂草案對動物的強制免疫作了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國家規定免疫質量要求的,應當實施補充免疫接種;補充免疫接種后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要求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
發現動物疫情及時報告,并采取相關防控措施,有利于有效控制疫情傳播,提高疫情處置效率和效果。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疫病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專業機構或者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醫療救治,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依法及時公布
修訂草案對建立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野生動物疫病等聯防聯控機制作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野生動物疫病等聯防聯控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建立完善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及時相互通報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依法及時公布疫情,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聯合開展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防止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
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運入本省的動物
修訂草案要求,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展示、演出、比賽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通過道路運輸動物進入省境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并接受查證、驗物、消毒、簽章后,方可進入本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運入本省的動物。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者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運入本省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給予警告,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病害犬只
修訂草案對于飼養犬只的單位或個人做了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若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由養犬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攜帶犬只出戶,必須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病害犬只。
穆玥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葉曉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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