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如今,不少家長將孩子送進了各種培訓班,孩子在培訓機構受傷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據蚌埠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被告薛某印、徐某美賠償原告邱某各項經濟損失3856.5元,被告固鎮縣某藝術輔導中心對賠償1928.25元。
固鎮縣某藝術輔導中心是一家從事幼兒藝術輔導培訓的教育機構,2020年其在固鎮縣某廣場開設藝術學習輔導班,面向4-6歲幼兒招生。2020年10月底,邱某繳納100元報名參加了該培訓班一個月的體驗課程。
2020年11月15日13時10分左右,趙某丹將邱某送至該輔導中心門口的滑梯處玩耍并告知了該機構的輔導老師。通過視頻監控可以看到,2020年11月15日13時24分,邱某沿滑梯自下而上爬行至拐角處,與沿滑梯自上而下滑行的薛某相撞,導致邱某自滑梯摔落倒地受傷,后送至固鎮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診斷為腦震蕩、枕骨骨折及頭部損傷。
另查明:薛某非該輔導中心學員,事發時自行在滑梯處玩耍,薛某監護人為薛某印和徐某美。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邱某從滑梯拐角處摔落系由于第三人薛某從滑梯頂端自上而下滑行時沖撞所致,薛某不是啟明星輔導中心的學員,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邱某的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薛某承擔,因薛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案發地點位于該輔導中心門口且邱某的監護人已將邱某交由該中心的輔導老師看護,故應當視為邱某在該輔導中心學習、生活期間,中心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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