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臨泉縣一家制衣公司的一名銷售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竟然私截貨款90余萬,用于個人揮霍。日前,臨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906559元予以追繳(含已退284000元)后退賠被害單位。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阜陽市臨泉縣某制衣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助理、銷售二部負責人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向臨泉縣多所中小學銷售校服的職務便利,多次將應當向公司交付的貨款共計906559元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揮霍。2020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26日,劉某某向公司退還貨款共計284000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21年3月1日接民警電話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劉某某利用擔任所在企業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將本單位財物共計906559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劉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部分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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