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雨山法院消息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從學校提供的床鋪上跌落受傷,學校是否擔責呢?近日,雨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學生從上鋪跌落受傷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學校方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25萬余元。該判決已于8月30日生效。
2019年9月23日早晨5時左右,某學校寄宿制學生小麗不慎從學校宿舍的床上鋪掉下受傷。受傷后,小麗被送至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入院治療,于2019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腦疝、右側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枕部頭皮挫傷。出院后又轉診繼續治療,后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因摔傷致顱腦損傷,目前遺有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構成八級傷殘。小麗方面與該學校學多次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3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該學校提供的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對小麗的受傷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麗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已經年滿17周歲,就讀高三,對于在床的上鋪活動具有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能力,自身亦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基于此,法院認為該學校對小麗的受傷負主要責任,承擔80%的責任,小麗負次要責任,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該學校支付小麗各項損失80%的部分即255576.576元。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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