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8月24日下午,六安市霍山縣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案訊說,該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馬某某危險駕駛、被告人趙某某包庇一案,被告人馬某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趙某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馬某某、趙某某與幾個朋友在某飯店用餐,期間馬某某飲酒、趙某某未飲酒,飯后趙某某駕駛機動車載馬某某,行駛到趙某某住處附近后,趙某某下車回家,車輛交給馬某某。
當晚9時許,馬某某駕駛機動車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馬某某離開現場,電話請求趙某某頂包。之后,馬某某與趙某某一起來到現場,均對公安機關陳述當時駕車人為趙某某。
當晚,公安機關將馬某某帶至霍山縣醫院進行抽血,經鑒定,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8mg/100ml,屬醉酒駕駛。在公安機關受理和刑事立案后,馬某某與趙某某均再次對公安機關陳述當時駕車人為趙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趙某某明知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涉嫌犯罪,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馬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均應當從重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兩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許昌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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