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由蚌埠市淮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八名被告人均獲法院有罪判決。
2020年底,被告人張某祥通過互聯網了解到網絡黑灰產業,可以謀取暴利,遂想從中牟利。2021年1月份,張某祥與被告人高某密謀收集銀行卡,通過在網絡上認識的一個名為“老鷹”的人進行支付結算。被告人張某祥負責聯系“老鷹”、交納押金;被告人高某負責租賃場地,招募人員。后被告人高某在蚌埠市淮上區一公寓租賃一房間作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董某龍、陳某卜加入該“工作室”。被告人張某祥、高某又聯系被告人蘇某、高某騰、董某龍、魏某康等人專門辦理銀行卡用于支付結算。后被告人董某龍又邀被告人魏某康、胡某祥進入該“工作室”。該“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是按照上家指示,將由他人轉移到被告人高某等人銀行卡內的資金,再轉移到指定的銀行賬戶內,為他人提供資金轉移幫助。
經查,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累計流入資金人民幣7717余萬元,流出資金人民幣7762余萬元。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祥、高某共獲利約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董某龍獲利人民幣一千余元,被告人陳某卜獲利人民幣三千余元,被告人蘇某獲利人民幣五千余元。
淮上區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翔、高某、董某龍、陳某卜、蘇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騰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而為之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八名被告人刑事責任。
近日,淮上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對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三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蔡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李勇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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