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亳州中院微信號消息:7月19日下午,亳州中院民事審判三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李某某、管某某、利辛縣某養殖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這是今年以來亳州中院審理的首起環境污染案件。
2017年,陳某經營管理的利辛縣某養殖公司在蘇溝附近建養鴨場養殖活鴨,建設有養鴨棚、集污池,但未做硬化防滲。2020年1月,李某某、管某某在蘇溝內處于養鴨場下游處進行網箱養魚。2020年7月,蘇溝區域降雨造成養鴨場污水外流。同時期,李某某、管某某所飼養的魚大量死亡。
一審判決被告利辛縣某養殖公司承擔60%責任,原告李某某承擔40%責任。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主要圍繞養魚經濟損失是由哪些因素造成、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及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等方面進行審理。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情緒激烈,我們本著‘調解優先、能調則調、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將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化解雙方矛盾。”亳州中院民三庭負責人劉曉慧說,如若調解不成,法院將依法公正判決,力爭使雙方服判息訴。 (陳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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