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發生在寧馬高速路段的逆行案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葛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判決已于6月1日生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14時許,被告人葛某某駕駛小型轎車進入馬鞍山市采石磯收費站,準備自合肥方向回安慶老家,其根據手機導航提示路線行駛至滬武高速與寧馬高速交叉口附近時,發現該路線與其往常回家路線不一致,為超近道不顧后方來車可能會與之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仍在高速上掉頭并沿滬武高速馬鞍山市開發區自東向西路段快速車道逆向行駛,與正常行駛的何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擦,造成后車左后視鏡損壞,后被告人葛某某繼續逆向行駛近十余分鐘。經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認定,葛某某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葛某某賠償了被害人何某某汽車維修費用,并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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