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6月4日下午,安徽省高院發布了《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2020年)》。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730件,審結15048件。其中,宣城市恒泰金屬鑄件有限公司訴宣城市宣州區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補償職責案入選最高法院發布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企業退出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賠償余款未到位起訴區政府
【基本案情】恒泰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區黃渡鄉楊林村,屬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區政府基于中央環保督察及“綠盾2018”專項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責令恒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將其在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諾書》,就拆遷原則、存疑評估處理以及付款方式進行了承諾。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黃渡鄉政府向其支付補償款400萬元。因雙方對剩余補償款數額有異議,宣州區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補償款,恒泰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恒泰公司雖已取得經營、用地、建設等各項行政許可,但因該公司位于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區政府基于環保整改工作要求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拆除不動產并無不當,但對于恒泰公司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區政府在向恒泰公司支付400萬元補償款后,以雙方就剩余補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為由一直未作補償決定,系部分行政不作為,故判決責令區政府對恒泰公司作出補償決定。
案例二:
非法傾倒工業污泥2萬余噸,14人犯污染環境罪獲刑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錢某、張某某從無錫及張家港三家企業共接收工業污泥近3萬噸,后兩人陸續聯系到被告人王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將其中的2萬余噸轉運到蕪湖市三山區、鳩江區、無為縣等地進行非法傾倒,致使蕪湖市境內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公私財產損失、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共計1100余萬元。2019年1月2日,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等14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處置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錢某等14人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根據侵權責任大小連帶賠償公私財產損失、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評估費用,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錢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巢湖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75000余斤,33人獲刑并賠償道歉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5月,魏某某明知巢湖水域處于禁漁期間,仍事前通謀由鄧某某、汪某某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由魏某某、陳某某、程某某收購、銷售。后鄧某某、汪某某等人采取“下地籠”“刀魚網”等非法方式,捕撈水產品75000余斤,非法獲利45萬余元,造成漁業資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巢湖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等33人違反我國漁業法的規定,在禁漁期、禁漁區多次進行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魏某某等33人十八個月有期徒刑至兩個月拘役不等,追繳違法所得,并判令賠償相應的漁業資源損失、登報道歉。
案例四:
建筑公司污水漫灌污染西瓜地,賠償種植戶29萬余元
【基本案情】華某某承包利辛縣X鎮X村土地種植西瓜,種植面積20.58畝。2019年7月,X建筑公司在清理河道污水淤泥時,污水池堤壩決口,污水漫灌到華某某西瓜地中。利辛縣農業局赴現場調查,出具鑒定意見,被污水漫灌的6個大棚內西瓜已壞掉,其余56個大棚西瓜已沒有食用價值。后經評估,認定西瓜損失價值為255603.6元。2019年8月21日,華某某訴至利辛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X建筑公司賠償損失。一審審理中,華某某申請法院對損失重新評估鑒定。經鑒定,華某某承包的西瓜田因污染造成損失為277830元。
【裁判結果】利辛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X建筑公司清淤河道排放污水時未將污水池圍壩加固,導致圍壩決口,污水漫灌入華某某瓜棚地,造成西瓜損失277830元、兩次鑒定費15000元,合計292830元,故判令X建筑公司賠償華某某各項損失292830元。一審宣判后,X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非法獵捕野生鳥類,16人獲刑并賠償道歉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10月期間,石某某、馬某1、馬某2向劉某等13人傳授捕獲鳥類的方法和工具,其后劉某等13人非法獵捕灰頭鹀、栗鹀、黃胸鹀以及黑水雞等野生鳥類,并由石某某、馬某1、馬某2收購后銷往外地。經鑒定,上述野生鳥類均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參考單價為300元/只。劉某等人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總計65918只,在現場搜查中發現鳥類死體35850只,活體11430只。五河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石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判處馬某1等12人罰金九萬元至三萬元不等。刑事判決生效后,2019年6月10日,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向五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石某某等16人公開賠禮道歉,對非法狩獵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石某某等16人非法獵捕、收購野生鳥類,并致使部分野生鳥類死亡,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故判決劉某等13人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損失合計4903903.7元;石某某、馬某1、馬某2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損失11442441.95元,并對劉某等13人的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石某某等16人通過蚌埠日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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