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29日下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對該省首例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吳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責令退出違法所得。
2020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翁某、陳某合伙以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從事場外配資業務,約定按照4:3:3的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成,被告人朱某、林某受雇傭從事具體業務活動。被告人吳某全面負責管理配資業務,具體分管分倉軟件風險控制管理、聯系金主和客戶;翁某、陳某負責聯系金主和客戶;朱某、林某從事日常風控管理、軟件運維、制作報表等工作。
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場外配資業務采用系統分倉模式,由吳某引入易管家軟件進行風控,即客戶(資金需求方)向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林某的工商銀行賬戶繳納保證金,金主(資金供應方)收到保證金后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桿比例將相應配資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內,朱某、林某給客戶分配分倉系統賬戶(虛擬子賬戶)及密碼,并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客戶通過專用客戶端使用該系統賬戶買賣股票,交易委托先發至分倉系統,分倉系統通過一個或多個真實的證券賬戶委托證券公司下單入場交易。為確保金主資金安全,朱某、林某通過軟件后臺實時監控,當客戶股票交易虧損至其保證金的60%時系統自動預警,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若未及時追加導致繼續虧損至其保證金的50%時,系統強制平倉。客戶正常交易待配資行為結束后,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將賬戶中的保證金、盈利等資金返還客戶。該公司收取客戶配資額1%至1.3%不等的月息,支付金主0.9%至1.1%不等的月息,從中賺取利息差。至案發,被告人吳某等人使用易管家軟件通過華某等11名金主向何某等20余名客戶場外配資達4389萬元,獲利2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等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翁某、陳某系主犯,依法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林某、朱某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吳某、翁某、陳某、林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被告人朱某、丁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依法均可從輕處罰。綜合該案非法經營的方式、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并結合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確定該案的犯罪情節及量刑幅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婧 王藝文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余國章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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