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訊 司機開車未注意車道位置和車速,一不留神撞到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電動四輪車,沒想到車上還有人,緊急剎車已然來不及,釀成了悲劇。4月30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六安市舒城縣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理了這起交通肇事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某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舒城縣境內G346線由東向西行駛至595KM+120M處,碰撞停放于路邊的無號牌電動四輪車,致電動四輪車駕駛人武某當場死亡。經認定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黃某撥打了110、120電話,并于事故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發后與被害人武某家屬達成協議,并獲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主動撥打報警電話,且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方芳 張樹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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