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作為鎮上工作人員,利用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以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計67.8675萬元,并截留、使用拆遷戶拆遷補償25.6萬元。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近日,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公開該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出生于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黃山市黃山區**鎮工作人員。
一、貪污犯罪事實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耿城鎮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以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計人民幣67.867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7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鎮**村**新村項目征地的職務便利,將鎮政府提前發放給徐某甲戶的征地款16.8845萬元予以截留。為侵吞該筆資金,李某甲采取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騙取16.8845萬元并分兩次發放到徐某乙忠賬戶。
2.2016年11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8鎮**項目二期征地的職務便利,從許某甲賬戶支取補償款4.2萬元予以使用。為侵吞該資金,2017年3月,李某甲采取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騙取財政資金3萬元發放給許某乙和許某丙(系許某甲四弟)。2017年8月,李某甲付給章某某(系許某甲三弟媳)2000元曬場補償款。上述4.2萬元被李某甲實際侵吞4萬元。
3.2016年12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8鎮**項目二期征地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以被征遷戶許某乙名義騙取征地補償金7.7萬元。
4.2016年12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項目征地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征地面積的方式,以被征地戶張某甲名義騙取征地補償金20萬元。
5.2016年12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鎮**項目二期征地的職務便利,在丈量許某丙戶土地時,騙取許某丙同意,以其名義虛報征地面積,騙取征地補償金7.164萬元。被告人李某甲得款人民幣5萬元。
6.2018年6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市黃山區**鎮**村道路拓寬項目征地的職務便利,在發放該項目征地補償金過程中,有意將李某乙戶的土地補償金8.5054萬元發放至李某丙(系某乙兄長)的賬戶中,之后李某甲以錯發為由,要求李某丙將上述款項退還至鎮政府,并趁機從李某丙賬戶轉賬8.5萬元用于個人使用。李某甲為侵吞該筆資金,隨后在發放李某乙戶房屋拆遷款時,重復申報征地面積,騙取征地補償金8.579萬元并發放于李某乙戶。
7.2019年12月,李某甲利用承辦黃山院子項目征地的職務便利,以經費開支為由,騙取被征地戶邵某某同意,以其名義虛報征地面積,騙取征地補償金3.54萬元。被告人李某甲得款人民幣3萬元。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實
2016年11月至12月,李某甲利用職務便利,將被征地戶許某甲、許某乙、許某丙、許某丁還黃山市黃山區**鎮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補償款25.6萬元予以截留、使用,至今未還。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單位同事陪同下主動到調查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經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12月1日由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案發后,調查機關依法追繳涉案款31099元。
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并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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